上海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额和投资总额、出资期限的规定
2017-08-25 15:14:00 来源:临港注册公司
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,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。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,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。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(含300万美元)的,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/10。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(含1000万美元)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/2,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。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(含3000万美元)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/5,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。万美元以上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/3,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。
一、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
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、规章,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:
(1)外商投资商业(分销)企业: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;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;
(2)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: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;
(3)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: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;
(4)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:注册资本不低于140万美元;
(5)国际货运代理合营企业: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;
(6)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: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;
(7)外商投资旅行社: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;
(8)外商投资医疗机构: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;
(9)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: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;
(10)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:注册资本不低于35万美元;
(11)外商投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分销企业: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;
(12)外商投资出版物、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: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;投资其他印刷品企业: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。
二、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
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》,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:
(1)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(含300万美元)的,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/10。
(2)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(含1000万美元)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/2,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。
(3)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(含3000万美元)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/5,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。
(4)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/3,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。
(5)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,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,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。
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,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,应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合资、合作的注册资本中,一般不低于25%。
三、出资期限的规定
(1)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、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,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;
(2)合同、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,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%,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;
(3)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(含50万美元)的,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;
(4)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、100万美元以下(含100万美元)的,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;
(5)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、300万美元以下(含300万美元)的,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;
(6)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、1000万美元以下(含1000万美元)的,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;
(7)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,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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