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公司开业、变更、注销登记
2017-08-11 15:18:16 来源:临港注册公司
(设立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。(变更)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。(注销)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。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。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。母公司章程复印件。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。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变更决议。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,户300元,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人代表、股东或投资人、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、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。
办理时限:开业(10天)其他30天
申办对象资格:
申办资格:(设立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
申办资格:(变更)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
申办资格:(注销)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
申办材料:
申办手续:(设立)
1、 申请报告;
2、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(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);
3、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
4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5、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;
6、 董事会决议(全体董事签名);
7、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;
8、 母公司章程复印件;
9、 营业场所证明,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,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(附产权证复印件);
10、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11、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。
申办手续:(变更)
1、 申请报告;
2、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
3、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
4、 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变更决议;
(1) 名称变更: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;
(2) 经营范围变更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(3) 住所变更:住所证明,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,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(附产权证复印件);
(4) 负责人变更: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;
5、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;
6、 《营业执照》和IC卡.
申办手续:(注销)
1、 申请报告;
2、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
3、 董事会决议;
4、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;
5、 《营业执照》和IC卡。
办理程序:
办理程序:(开业)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
办理程序:(变更)受理→审核→核准→发照
办理程序:(注销)受理→审核→准予注销
收费标准及依据:
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(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);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;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,户300元, 价费字[92]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人代表、股东或投资人、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、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,户,100元 价费字[92]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
办理依据:
办理依据:(设立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。
办理依据:(变更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。
办理依据:(注销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)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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